许可协议

<< 点击显示目录 >>

许可协议

软件转让与维护合同

 

双方

CFturbo GmbH

Unterer Kreuzweg 1, 01097 德累斯顿(德国)

——以下简称“许可方”——

 

CFturbo用户

——以下简称“用户”——

 

 

第1条 许可协议

根据本协议,用户从许可方获得非可转让且非独占的权利,在约定期间内使用软件“CFturbo”(以下简称“软件”),以换取许可方与用户约定的许可费。

 

1. 许可对象

用户获得节点锁定许可或公司单一地点本地办公网络(LAN)的许可。

程序包包括包含软件的数据介质(CD-ROM或DVD)以及PDF格式的用户手册。若软件从许可方官方网站下载,则程序包包含相应的安装文件及电子文档。

 

2. 许可期限/起始时间

用户获得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在支付全部许可费后获得,并在约定时间结束时自动失效。

 

4. 使用权

(1)根据本合同,许可方授予用户对第1条所述软件的使用权,以及对必要印刷品和文档的使用权。为使用软件而打印手册是允许的。

(2)用户仅可在使用软件所必需的范围内复制软件。复制的必要原因包括将软件从原始数据介质安装到所用硬件的海量存储器,以及将软件加载到RAM内存中。

(3)用户有权为备份目的进行复制。但原则上只能创建并存储一份备份副本。备份副本必须标明为所转让软件的备份副本。

(4)若出于数据安全或确保计算机系统在完全故障后快速恢复的需要,必须定期备份包括所用计算机程序的整个数据集,则用户可创建强制要求的备份副本数量。相关数据介质必须相应标注。备份副本仅可用于纯存档目的。

(5)用户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访问程序及其文档。提供的原始数据介质及备份副本必须存放在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访问的位置。用户员工必须被明确要求遵守这些合同条件及版权法规定。

(6)用户不得进行额外复制,包括在打印机上打印程序代码。禁止复制、移交或转让用户手册给第三方。

 

5. 多重使用与网络

(1)用户可在其可用的任何硬件上使用软件,前提是该硬件适合根据软件文档使用。更换硬件时,必须从先前使用的硬件上删除软件。

(2)除非用户已获得多重使用许可或网络许可,否则不得同时在多个硬件设备上读取、存储或使用软件。若用户希望同时在多个硬件配置上使用软件(例如允许多名员工使用),则必须购买相应数量的许可。

(3)在网络上或多工作站计算机系统上使用所转让软件是允许的,前提是用户已购买多重使用许可或网络许可。否则,用户仅可在网络上使用软件,前提是通过访问保护机制防止同时多重使用。

 

6. 程序修改

(1)禁止将所转让程序代码反汇编为其他代码形式(反编译),以及进行其他类型的逆向工程(包括修改程序)。

(2)禁止移除复制保护或类似保护机制。若保护机制影响或妨碍程序正常使用,许可方有义务在适当请求下修复故障。用户需承担因保护机制导致正常使用受损或妨碍的举证责任。

(3)版权声明、序列号及其他用于程序标识的标记不得移除或修改。这也适用于隐藏此类标记的屏幕显示。

 

7. 转售与租赁

转售、租赁软件或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仅可在获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后进行。

 

8. 保证

(1)许可方不对软件性能、获取数据等作任何保证。除非法律强制规定且不可限制,否则许可方不提供关于适销性、无权利瑕疵、完整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条款与条件。

(2)所转让软件(包括用户手册及其他文档)的缺陷,必须在用户通知缺陷后的合理期限内由许可方修复。修复方式由许可方酌情决定,包括免费改进或更换交付。

(3)为测试和修复缺陷,用户允许许可方通过电信方式访问软件。用户需根据许可方指示建立必要连接。

(4)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43条第2款第1句第1项,因未授予使用权而产生的用户撤销权被排除,除非改进或更换交付被视为失败。仅当许可方获得充分机会进行改进或更换交付但未成功时,才可视为失败。

(5)此外,法定规定亦适用。

 

9. 责任

(1)用户对赔偿或无效支出的索赔,无论法律性质如何,均符合本条款。

(2)软件涉及设计流程,被视为纯近似方法。许可方不对实践中获取数据的功能、制造的样机或组件,或由此产生的可能间接损害承担责任。

(3)若因许可方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违约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许可方承担无限责任。

(4)否则,许可方仅对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5)因缺陷导致的间接损害责任被排除。

(6)上述规定亦适用于许可方员工。

(7)根据《产品责任法》(§ 14 ProdHaftG)的责任不受影响。

(8)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36a条第1款,许可方对合同订立时已存在的缺陷(无论疏忽或过错)的责任被明确排除。

 

10. 检查义务与通知义务

(1)用户将在交付后8个工作日内检查所交付软件及其文档,特别是数据介质和用户手册的完整性以及基本程序功能。发现的或可检测到的缺陷必须在随后8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通知许可方。缺陷通知必须包含缺陷的详细描述。

(2)在所述适当检查中无法检测到的缺陷,必须在发现后8个工作日内通知,并遵守第1款规定的通知要求。

(3)若违反检查与通知义务,则软件被视为就相关缺陷获得认可。

 

11. 知识产权、版权

软件及用户制作的所有授权副本均属于许可方,并为其知识产权。软件受法律保护。除非本合同明确说明,否则用户不获得软件的所有权,且本合同未明确授予的所有权利均由许可方保留。

 

12. 归还

(1) 合同关系终止时,用户有义务归还所有原始数据介质以及转让给他的完整文档、资料和其他印刷品。程序及其文档必须免费交付给出租方。

(2) 适当的归还还包括完全且最终删除所有安装文件、在线文档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副本。

(3) 许可方可以免除归还义务,并命令删除程序及销毁文档。如果许可方行使此选择权,他将明确通知用户。

(4) 明确告知用户,合同关系终止后,不得继续使用软件,若违反此规定,则侵犯了版权持有者的版权。

 

 

§ 2 软件维护

许可方在以下条件下履行本合同所包含软件模块的维护和保养。计算机硬件的维护不属于本合同范围。

 

1. 维护义务范围

(1) 合同维护措施包括:

a) 提供第1条第1款所述软件模块的最新程序版本,作为免费下载。软件由用户安装。

b) 更新软件文档。若软件功能范围或操作发生重大变化,将提供全新的文档。

c) 在软件转让合同产生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修复程序代码和文档中的缺陷。

d) 就软件使用问题以及可能需要记录的任何程序错误,向客户提供书面(也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e) 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在工作日(欧洲中部时间)上午9:00至下午4:00向客户开放。

f) 书面报告的缺陷或咨询请求,最迟在收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下午答复。为加快速度,尽可能通过电话进行。因此,客户必须在每份书面信息中注明负责员工的姓名和直拨电话号码。对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缺陷报告或咨询请求,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答复。

(2) 承包商的合同维护服务不包括以下服务:

a) 在第2条第1款e项规定的工时之外提供咨询。

b) 因在不合适的硬件系统或未经许可方批准的操作系统上使用软件而必需的维护服务。

c) 因在另一硬件系统或另一操作系统上使用软件而必需的维护服务。

d) 客户干预软件程序代码后的维护服务。

e) 关于本合同标的软件与不属于维护合同标的的其他计算机程序互操作性的维护服务。

f) 修复因用户错误使用、第三方影响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g) 修复因安装地点环境条件、电源缺陷或缺失、硬件故障、操作系统或其他非许可方原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2. 付款

(1) 如果用户获得的是有限期软件使用权,则维护费用已在支付许可费时全额支付。

(2) 如果是无限期使用权,前十二个月的维护费用包含在许可费中。此后,年度维护费见所附价格表。许可方有权根据总体价格趋势每年调整维护费。如果维护费涨幅超过5%,客户可以终止合同关系。

 

3. 合同期限

对于有限期使用权,维护合同随软件使用权到期而终止。

对于无限期使用权:

维护合同在首十二个月后每次自动续延十二个月,除非用户在到期前三个月内书面反对。

用户可在首十二个月后要求将维护合同每次续延十二个月,直至合同到期日。该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 合作义务

(1) 在缺陷的记录、控制、确定和报告过程中,客户必须遵循许可方发布的指示。

(2) 客户必须尽可能准确地说明其缺陷报告和问题。为此,他必须使用称职的员工。

(3) 在必要的测试运行期间,客户亲自在场或指派称职的员工协助,这些员工有权就缺陷、功能扩展、功能缩减和程序结构修改发表意见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在维护工作期间必须中断涉及计算机系统的其他工作。

(4) 客户允许许可方通过电信方式访问软件。客户根据许可方的指示建立必要的连接。

 

5. 责任

(1) 许可方仅对故意不当行为和重大过失负责,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此类行为。对于其他代理人的过错,责任限于年度维护费的五倍,以及软件维护过程中通常预期会发生的此类损害。

(2) 数据丢失的责任限于根据风险定期准备备份副本时通常产生的数据恢复费用。

 

 

§ 3 其他协议

1. 与其他业务条款的冲突

若用户也使用一般业务条款,则合同成立,无需明确同意纳入一般业务条款。若不同的一般业务条款内容一致,则视为已达成一致。预期法律的规则取代任何矛盾的个别规则。这也适用于用户业务条款包含本业务条款框架内未包含的规则的情况。若本业务条款包含用户业务条款中未包含的规则,则适用本业务条款。

 

2. 书面形式

所有包含对本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或具体化的协议,以及具体保证和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若由许可方的代表或代理人声明,则仅在许可方书面同意时才具有约束力。

 

3. 通知与确认

用户知晓许可方使用现有的一般业务条件。用户已有合理机会了解其内容。

 

4. 法律选择

对于因本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双方同意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但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 管辖地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约定德累斯顿为管辖地。

 

6. 可分割性条款

如果本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或失效,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双方承诺用尽可能等效于原定经济结果的有效法律条款替换无效或失效的条款。如果合同缺少需要补充的条款,同样适用。